(2017)苏058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金耀良与蒋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耀良,蒋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金耀良,男,1956年9月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蒋正明,男,195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金耀良与蒋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581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蒋正明应归还金耀良借款47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7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蒋正明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蒋正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正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蒋正明支付申请执行人金耀良48200元,于2017年12月底前支付2万元、2018年12月底前支付28200元。二、执行费623元,由被执行人蒋正明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