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植爱群与郑德助、韦义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植爱群,郑德助,韦义娇,何建国,谭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781号原告植爱群,女,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郑德助,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浙江平阳县人,现住平乐县。被告韦义娇,女,1986年11月6日生,壮族,浙江平阳县人,现住平乐县。被告何建国,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谭敏,女,1967年8月6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委托代理人李秋圆,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植爱群诉被告郑德柱、韦义娇、何建国、谭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植爱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植爱群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植爱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植爱群负担。审判长 陈桂才审判员 张轮全审判员 莫全秀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