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与宋春晖、宋春东、刘仲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中川信用社,宋春晖,宋春东,刘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中川信用社。负责人:张延成,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宋春晖。被执行人:宋春东。被执行人:刘仲杰。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中川信用社与宋春晖、宋春东、刘仲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宋春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中川信用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宋春东、刘仲杰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大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