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周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主要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周伟,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17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38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