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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俊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俊德,王中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7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被执行人刘俊德,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中才,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俊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4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5-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范金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