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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建新与黄振华、吴冬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新,黄振华,吴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建新,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振华,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冬萍,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新与被执行人黄振华、吴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建新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振华、吴冬萍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振华所购买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大道××楼××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号:C20XXX38)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已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另案【(2015)城民初字第3911号】查封。2017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4执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上述房产。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