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强华与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华,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309号原告:刘强华,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乳山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军,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乳山市。被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原告刘强华与被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强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雁代理审判员 郝 强人民陪审员 焉培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