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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仉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仉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637号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奎县。法定代表人:宋全满,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女,该公司部门经理,住望奎县。被告:仉铮,男,现住哈尔滨市。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仉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由原告望奎县大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