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建荣与无锡市瑞之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殷小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荣,无锡市瑞之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殷小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502号原告:陈建荣,男,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玲玲,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瑞之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社区。法定代表人:殷小虎。被告:殷小虎,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陈建荣诉被告无锡市瑞之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殷小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建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建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陈建荣负担。审 判 长 沈力军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佳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