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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智礼、范先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礼,范先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智礼,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范先阅,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王智礼与被执行人范先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2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5元及执行费77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另案中,被执行人范先阅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拍卖。另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卫农审 判 员  熊尹亮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章文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