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特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孟繁荣、孟庆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繁荣,孟庆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特468号申请人:孟繁荣,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计算机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孟庆瑞,男,193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无线电二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代理人:孟繁华,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城南供电局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孟繁荣申请认定孟庆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申请人孟繁荣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孟繁荣撤诉。审判员 杨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可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