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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申水源与被告杨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水源,杨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民(2017)晋0481民初622号原告申水源,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合室乡堡头村公路****号,身份证码:140481196805102433。被告杨永生,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贾村,140481196304173217。原告申水源与被告杨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艳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崔剑进行法庭记录,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水源、被告杨永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分七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0500元,出具欠条并承诺尽快还钱。在2015年2月16日被告为原告写一份还款协议,协议承诺2016年年底全部还清欠款。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500元。被告口头辨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但被告现因资金紧缺无法归还,待被告有钱一定归还原告欠款。原告针对自己的诉求向法院提供证据如下:借条七支。证明被告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分七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0500元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承诺2016年年底将欠款全部还清。被告杨永生对原告申水源提供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杨永生分七次向原告申水源借款共计400500元,被告杨永生向原告申水源出具借条七支,并承诺尽快还钱。2015年2月16日被告杨永生为原告申水源写一份还款协议,协议承诺2016年年底全部还清欠款。后经原告申水源多次催要,但被告杨永生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5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且被告也认可这一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保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申水源欠款400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