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娄安国、娄云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安国,娄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娄安国,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娄云山,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娄安国、娄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利息205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5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娄安国在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人民币3600元,娄云山在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人民币1200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执行。现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娄安国、娄云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