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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浪浪、谢桂英等与毛老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浪浪,谢桂英,毛老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1870号原告:李浪浪,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工,住上饶市广丰区。原告:谢桂英,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辅金,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老三,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86号。法定代表人:刘智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浪浪、谢桂英与被告毛老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浪浪、谢桂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浪浪、谢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诸少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