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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财源与李秀春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财源,李秀春,冯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1645号原告张财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生,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春,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冯桂英,女,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华、李桂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财源与被告李秀春、冯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8日开庭时,原告张财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生,被告李秀春、冯桂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华、李桂平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6月23日开庭时,原告张财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生,被告李秀春、冯桂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财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共计45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0日,被告李秀春、冯桂英向原告借款600000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李秀春、冯桂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4年12月20日,被告李秀春、冯桂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双方成讼。被告李秀春辩称,被告李秀春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属实,但已经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以及利息83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李秀春2014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不成立,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桂英辩称,被告冯桂英从未向原告借过款,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秀春、冯桂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30日,被告李秀春给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李秀春向张财源借款600000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8%计付,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原告根据该借据约定向被告李秀春指定银行账户转款600000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李秀春给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李秀春向张财源借款300000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8%计付,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计付。原告根据该借据约定向被告李秀春指定银行账户转款300000元。2014年12月20日,原告根据被告李秀春要求向案外人郭维波银行账户转款200000元。上述3笔借款共计借款1100000元。被告李秀春于2015年2月26日、11月5日、11月13日、11月30日、12月30日,2016年1月27日、7月23日、10月29日、12月21日,2017年1月10日归还原告借款145000元、25000元、15000元、50000元、200000元,665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元,8000元,共计1163000元。后因借款本息偿还顺序问题,双方成讼。同时查明,被告冯桂英庭审中提供载明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付款20000元凭证用以证明被告李秀春、冯桂英另付款20000元给原告,原告另举载明日期为2015年1月7日借据用以证明其与被告冯桂英另有借款100000元,该归还款项20000元实为归还被告冯桂英所借100000元款项,与原告本案主张款项无关联,被告李秀春、冯桂英认可原告所举载明日期为2015年1月7日借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李秀春、冯桂英主张2015年12月30日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实为归还2014年12月20日所借原告借款200000元(转款200000元给郭维波),原告不予认可,并陈述双方未约定归还借款先后顺序以及借款本息归还顺序。另查明,被告李秀春诉中申请调取其在中国银行青州支行银行卡2015年1月交易明细资料,本院依法进行调取并组织原告与被告进行质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3张、转款凭证、录音资料以及书面整理意见,被告李秀春、冯桂英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清单,本院调取材料以及对郭维波制作的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所举证据、对方发表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调查取证材料,可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李秀春、冯桂英于2014年9月30日、10月28日、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100000元成立。案涉借款中2014年9月30日、10月28日2笔借款约定了借款使用期间的借款利息计付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因原告与被告未约定3笔借款以及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先后归还顺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处理本案。被告主张2014年12月20日该笔借款已经于2015年12月30日付清,原告主张被告2015年2月26日转款145000元折抵部分借款后,被告尚欠原告该笔借款本金55000元,根据原告所举2015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李秀春通话录音可以确认截止2015年9月30日,被告李秀春尚未偿还该笔借款,因此,本院对被告主张2015年12月30日已付清2014年12月20日该笔借款200000元的辩解予以支持,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李秀春、冯桂英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借款利息12300元(200000*6%+200000*6%÷360*9)。根据上述处理原则,原告主张另2笔借款应按照约定先扣除借款利息后一并确认借款本金。截止2015年2月26日,扣除被告李秀春已付借款利息115640元(600000*2.8%÷30*28+900000*2.8%÷30*119)后,被告李秀春所借原告借款本金为870640元〔900000-(145000-115640)〕;截止2015年11月5日,扣除被告李秀春已付借款利息25000元后,被告李秀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70640元及利息177337元(870640*2.8%÷30*249-25000);截止2015年11月13日,扣除被告李秀春已付借款利息15000元后,被告李秀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70640元及利息168837元(870640*2.8%÷30*8+177337-15000);截止2015年11月30日,扣除被告李秀春已付借款利息50000元,被告李秀春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870640元及利息132651元(870640*2.8%÷30*17+168837-50000);截止2016年1月27日,扣除被告李秀春已付款项665000元,被告李秀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84609元{870640-〔665000-(870640*2.8%÷30*57+132651)〕};截止2016年7月23日,扣除被告李秀春已付借款利息20000元,被告李秀春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84609元及利息43178元(384609*2.8%÷30*176-20000);截止2016年10月29日,扣除被告李秀春已付借款利息30000元,被告李秀春欠原告借款本金384609元及利息47639元(384609*2.8%÷30*96+43178-30000);截止2016年12月21日,扣除被告李秀春已付借款利息5000元,被告李秀春欠原告借款本金384609元及利息61305元(384609*2.8%÷30*52+47639-5000);截止2017年1月10日,扣除被告李秀春已付借款利息8000元,被告李秀春欠原告借款本金384609元及利息60125元(384609*2.8%÷30*19+61305-8000)。原告主张自2017年1月11日后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秀春、冯桂英提出2015年1月12日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原告另提供转款100000元给被告冯桂英的凭证用以证明该20000元系归还该100000元借款部分款项,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被告虽有异议但对此未予进一步举证证实,原告所举该主张凭证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另有借款往来,故本院对被告该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秀春、冯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财源借款本金384609元及借款利息60125元(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84609元为基数,按照借款月利率2分从2017年1月11日计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秀春、冯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财源资金占用期间借款利息12300元;三、驳回原告张财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6元,减半收取4078元,诉讼保全费2820元,共计6890元,均由被告李秀春、冯桂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恩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铁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