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双龙与王春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龙,王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李双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春雨,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李双龙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王春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王春雨给付欠款3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5元及案件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30000元,申请人放弃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0元)的和解协议。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李双龙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于2016年8月10日将王春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