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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瑞力得数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瑞力得数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瑞力得数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召磊,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琪,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纯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贤亮,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济南瑞力得数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瑞力得数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本院均通知其预交,在规定的期限内其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南瑞力得数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潇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