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李霞,叶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62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858070085L。代表人:苏东旺,行长。被执行人:李霞,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叶汝辉,男,汉族,1961年3月2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霞、叶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88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霞全部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取1000.00元作为其生活费用外),直至扣满人民币64487.70元止;二、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叶汝辉全部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取1000.00元作为其生活费用外),直至扣满人民币64487.70元止。如上述两被执行人所扣取的款项如提前扣满合计本金人民币64487.7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本院将提前予以解除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隆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