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勇与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537号原告:唐勇。委托代理人:陈文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劳动仲裁和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和标的款。被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宏,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诉被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唐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唐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面交)。审判员 谭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宾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