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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浩楠与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楠,李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659号原告:杨浩楠,男,汉族,住绥棱县。被告:李文龙,男,汉族,住绥棱县。原告杨浩楠与被告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浩楠于2017年7月1日以暂时无法联系被告李文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浩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浩楠负担。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刘兴华审判员 张彦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