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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林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林星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0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南段十中对过。主要负责人:赵海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成,该行职工。被告:林星杰,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被告林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宁宁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仲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