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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27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生,住正阳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