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27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生,住正阳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