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与陈立伟、杨文虎、华福春、陈先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陈立伟,杨文虎,华福春,陈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新槽村。负责人:张延成,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陈立伟被执行人:杨文虎被执行人:华福春被执行人:陈先忠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与陈立伟、杨文虎、华福春、陈先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陈立伟偿还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借款及利息3887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65元,杨文虎、华福春、陈先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义务人陈立伟、杨文虎、华福春、陈先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将陈立伟、华福春、杨文虎、陈先忠传至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立伟、华福春、杨文虎、陈先忠当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陈立伟向本院书面形式写下了保证书,保证在3月15日前给付按揭利息88729元和执行费5795元,但未按期履行;2、本院于2月17日通过对银行、兰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州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机构的查询立伟、华福春、杨文虎、陈先忠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全部案款,陈先忠名下有一辆车辆、华福春名下有两套房屋和一辆车,本院对华福春名下的位于兰州新区纬四路以南、纬二路以北、经十路以东、经十一路以西面积为117.84㎡的房屋进行了查封,3月14日,被执行人陈立伟向本院电汇了1.4万元案款;3、经查,被执行人陈立伟、杨文虎、华福春、陈先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向本院申请了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 峰执行员 王兆琦执行员 郭大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