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赵云兴、顾建中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云兴,顾建中,庄小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财保66号申请人:赵云兴,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栖霞市。被申请人:顾建中,男,汉族,1956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庄小惠,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顾建中、庄小惠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进豪廷苑10幢丙单元401室(房产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1072944-××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顾建中、庄小惠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进豪廷苑10幢丙单元401室(房产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1072944-××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林科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