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纳木只散与董侠山、董先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木只散,董侠山,董先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3265号原告:纳木只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奎被告:董侠山被告:董先梅原告纳木只散与被告董先梅、董侠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纳木只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奎、被告董先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侠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纳木只散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4052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董先梅与被告董侠山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底,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加工预制件,至2015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55523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余款40523元至今未付,该欠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无理拒绝偿还。被告董先梅辩称,我接到诉状了,但我不欠他钱。被告董侠山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一份,证明截止到2015年11月3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55523元,结合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记录、通话记录,从2015年12月24日到2017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董侠山之间的短信交流记录,被告董侠山明确说钱不方便,且被告董先梅当庭承认结算单系其郭会计所写,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通过庭审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董先梅与被告董侠山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底,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加工预制件,至2015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55523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余款40523元至今未付。该劳务费二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董侠山、董先梅欠原告款4052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董侠山、董先梅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4052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侠山、董先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纳木只散405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被告董侠山、董先梅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侠山、董先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纳木只散40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强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