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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3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账王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立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账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立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3500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账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30号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李秀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泉良,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天苑大厦906室。法定代表人:许建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政,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宝,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账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账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杭州账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浙江立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杭州账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0元,由浙江立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露熙人民陪审员  周震生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谭一萍?PAGE?-2-??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