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侯开成与王绪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开成,王绪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960号原告:侯开成,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高台县巷道镇南湾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5196202020353被告:王绪堂,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南华镇义和村四社。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开成诉被告王绪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开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开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开成负担。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