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丽雅与戴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雅,戴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263号原告:高丽雅,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霭芬,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孔好,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戴豪华,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高丽雅诉被告戴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高丽雅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雅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为143元,由原告高丽雅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粟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