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卫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62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国,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荣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席凤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