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洪秀、韩云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秀,韩云冰,侯鑫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75号申请人:张洪秀,女,1946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辛三路33号9号楼301。财产保全担保人:王西传,男,1944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辛三路33号9号楼301号。被申请人:韩云冰,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侯鑫伟,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中心路北首东侧1号。本院审理申请人张洪秀诉被申请人韩云冰、侯鑫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洪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云冰、侯鑫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申请人张洪秀与财产保全担保人王西传共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辛三路33号院9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屋,产权证号:01-1239569。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洪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洪秀与财产保全担保人王西传共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辛三路33号院9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屋,产权证号:01-1239569。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云冰、侯鑫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