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1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俊秀与临汾市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波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秀,临汾市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俊秀,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市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晓鹏,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波峰,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秀与被执行人临汾市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晋1002执字第11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波峰名下位于长东四巷49号北楼东单元五层东户房屋及与刘香琴共同所有的位于临汾尧都区尧贤街恒安新东城A1区6号楼3单元1101号房屋两套。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波峰名下位于长东四巷49号北楼东单元五层东户房屋及与刘香琴共同所有的位于临汾尧都区尧贤街恒安新东城A1区6号楼3单元1101号房屋两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守信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