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先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先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2819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2。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先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200号瑞鼎大厦1号楼407室。法定代表人:向光玉。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先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嶢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韦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