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继美、邓效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美,邓效永,邓效礼,邓效建,邓效杰,丁友龙,梁小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美,女,1940年1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漆园办事.申请执行人邓效永,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漆园办事.申请执行人邓效礼,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邓效建,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邓效杰,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漆园办事.被执行人丁友龙,男,1989年11月出生,住蒙城县漆园办事.被执行人梁小密,女,1976年5月出生,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王继美、邓效永、邓效礼、邓效建、邓效杰与丁友龙、梁小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友龙,被执行人梁小密在家抚养不满周岁的孙子,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622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