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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马志军、马志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马志军,马志发,马晓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552号原告:王国平,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扎兰屯市,现住胶州市。被告:马志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志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晓彤,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国平诉被告马志军、马志发、马晓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王国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平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