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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袁四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袁四周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50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依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四周,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袁四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以被告袁四周未支付保险赔偿金为由,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391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身份不明,被告未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