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谭小付、王时莲、覃应征、万新华、陈滔波、沈丽霞、湖南省金牌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谭小付,王时莲,覃应征,万新华,陈滔波,沈丽霞,湖南省金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负责人刘劲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小付,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被执行人王时莲,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渡口镇。被执行人覃应征,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万新华,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被执行人陈滔波,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九公桥镇。被执行人沈丽霞,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镇。被执行人湖南省金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覃应征,系统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小付、王时莲、覃应征、万新华、陈滔波、沈丽霞、湖南省金牌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袁华成代理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付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