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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奚景瑜与被告江苏华海南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景瑜,江苏华海南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304号原告:奚景瑜,1972年11月8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江苏华海南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37946733,住南京市宁溧路242号。法定代表人:梁海。委托代理人:袁爱萍,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奚景瑜与被告江苏华海南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9日原告奚景瑜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奚景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景瑜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海南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侯 甜书 记 员 陈蓁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