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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富裕县鑫祥和化肥商店与房春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鑫祥和化肥商店,房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4号申请人富裕县鑫祥和化肥商店,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被申请人房春芝,汉族,住富裕县富裕镇。本院在审理2017黑02**民初187-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陶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黑0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所有的15万斤(价值41800.00元部分)的玉米予以查封。本院对2017黑0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