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富裕县鑫祥和化肥商店与房春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鑫祥和化肥商店,房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4号申请人富裕县鑫祥和化肥商店,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被申请人房春芝,汉族,住富裕县富裕镇。本院在审理2017黑02**民初187-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陶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黑0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所有的15万斤(价值41800.00元部分)的玉米予以查封。本院对2017黑0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