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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存利申请执行鹤壁市龙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存利,鹤壁市龙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常存利,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鹤壁市龙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常存利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鹤壁市龙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鹤壁市龙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殷维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