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北京油联万家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11号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465房间。法定代表人:宋泓明,主任。被申请人:北京油联万家投资管��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一巷1号院5号楼三层1313。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江。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油联万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银行存款人民币455852.31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油联万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熊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