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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9刑申10号邵某某��你为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本院(2016)辽09刑终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申诉人与肇事司机邵龙不是雇佣关系,不应认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邵某某为本案的附带民事原告王某某、本案死者王某某因其母亲去世提供丧事有偿服务,其中包括车辆服务,同时收取了王家支付的车辆服务费。所租用的车辆在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的后果,对事故所造成被害人的损失邵某某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车驾驶员原审被告人邵某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与本案申诉人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生效判决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某、张某、王某某一定数额经济损失,同时由邵某与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