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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984无锡市正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邵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正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邵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984号原告:无锡市正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军嶂社区军南村。法定代表人:李瑞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昕,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群,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无锡市正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正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无锡市正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正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无锡市正大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羚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