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文国与马秀英、常琳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国,马秀英,常琳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国,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马秀英,女,汉族,1962年11月11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常琳坷,女,汉族,1986年5月30日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胡文国与马秀英、常琳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豫0324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马秀英、常琳珂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124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多次寻找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17年1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原宏敏审 判 员 杨建普人民陪审员 王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