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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8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晓敏行贿罪一案抗诉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定 书 (2017)川8刑抗3号 抗诉机关: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赵晓敏,女,生于1966年8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剑阁县普安镇赵氏米厂负责人,住剑阁县普安镇。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广检公审刑抗[2016]3号刑事抗诉书,以本案犯罪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原审被告人定罪量刑时的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比新、旧法,两者主刑法定刑一致,旧法没有罚金刑,应当适用旧法;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新解释提高了犯罪数额标准,应当适用新解释。因此,应当对原审被告人适用旧法新解释,剑阁县人民法院(2015)剑阁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适用罚金刑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汪小琰 审判员  党 群 审判员  王仲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姚岚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