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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雪峰与被执行人信自全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峰,信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峰,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大理州祥云县。被执行人:信自全,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峰与被执行人信自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信自全常在本地做工程,并有部份机械出租,但因建设方和承租方未能按期付款,所以,尚欠申请执行人的货款,暂无金钱给付。执行员经多次电话和直接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信自全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雪峰当即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523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张永福审判员 :刘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廷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