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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6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与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浙江鑫勤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戚佰利,楼碧霞,金瑜,赵金燕,叶德信,杨琴,周飞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943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市场西路28-32号。负责人:陈文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楼云达,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戚佰利。被告: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法定代表人:金瑜。被告:浙江鑫勤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商城北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叶德信。被告:戚佰利,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楼碧霞,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金瑜,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赵金燕,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叶德信,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杨琴,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周飞红,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于被告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浙江鑫勤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戚佰利、楼碧霞、金瑜、赵金燕、叶德信、杨琴、周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玉山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淼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