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纪雪莲、隋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雪莲,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25号之一申请人:纪雪莲,女。被执行人:隋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隋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