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梁虎与刘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虎,刘天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866号原告:梁虎,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天宇,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虎与被告刘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梁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0元,由原告梁虎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