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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梁虎与刘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虎,刘天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866号原告:梁虎,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天宇,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虎与被告刘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梁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0元,由原告梁虎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