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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红宝与吴仝、杨天芬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宝,吴仝,杨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宝,男。被执行人:吴仝,男。被执行人:杨天芬,女。本院在执行周红宝与吴仝、杨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瓜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吴仝、杨天芬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8000元、诉讼费0元、执行费620元,共计486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元案件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吴仝、杨天芬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和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