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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72彭榴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榴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27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榴红,女,1997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彭泽县。被告人彭榴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榴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榴红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彭榴红在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盛北花园六期74期803室被害人刘某的家中,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窃得室内衣柜抽屉内价值人民币10764元的黄金手链1条。被告人彭榴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榴红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榴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发票、收条、谅解书,证人谢某、彭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榴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彭榴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榴红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爱东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来源:百度“”